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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事業機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變更年度時,應於四十五日內,申報
其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
前項規定,於事業機構依前項申報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時,準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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