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10 條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