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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
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
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配合勞動部組織改造,將「勞委會」修正為「勞動部」,「該會職業訓練局」修正為
「該部勞動力發展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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