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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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前二條所定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人數及資格。
四、服務內容、方式及流程。
五、預期績效。
六、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七、經費收支概算表。
八、專業人員配置情形。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內
明列租借服務場所、提供設備之使用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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