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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
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
二、有關評審小組組成,各級主管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作業,遴聘時除考量
    身心障礙者權益代表性,並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增訂評審小組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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