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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
追蹤輔導。
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
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