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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第 10 條
雇主所僱用對象於請領獎助期間離職者,應自離職日停止請領該部分之津
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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