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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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兩性「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原則。
二、為避免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規避本條之規定,故明文禁止。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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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
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
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
,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
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