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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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
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並參照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將第
一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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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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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訴或審議之申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
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使體例清晰易辨,增訂第二項,將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逾期不予受理」及
現行條文第四條「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之規定整併。另考量修正條文第六
條第三項單一程序原則,及參考訴願法第七十七條訴願決定不受理之情形,增訂
第三款至第五款申訴或審議不受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