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本條。本次為全案修正,視同新訂案,另性別平等工作法 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為使 地方主管機關於提出補助計畫有較為充裕之期間,本次修正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