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其他事項: (一) 除求職交通津貼外,其他各項津貼僅能擇一申領,不得重複,且 每年度以申領一次為限,但訓練生活津貼則以在二年度內申領一 次為限。 (二)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貼。 (三) 同一事件於同一期間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輔助金或其 他類似性質等之補助或津貼,不得再以本要點申請各項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