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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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10 條
勞動者應依僱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動之給付。但指示有違法、不道
德或過於有害健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