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辦原則: (一)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能有效持續輔導及安置結訓學員就業。 (二) 訓練計畫能綜合平衡各區域及不同障礙類別、程度職業訓練需求, 落實就業導向,訓合一之目標。 (三) 以往推動辦理本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業務績效良好 之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