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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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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貸款限制
 (一)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辦同性質
      之貸款,惟曾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
      百萬元者除外。
 (二)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
      參與工作。
 (三) 倘原送審通過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
      變更,本項利息補貼即自變更核准之日起中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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