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貸款限制 (一)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辦同性質 之貸款,惟曾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 百萬元者除外。 (二)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 參與工作。 (三) 倘原送審通過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 變更,本項利息補貼即自變更核准之日起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