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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第 10 條
職業介紹機關分左列二種:
一、公設職業介紹機關:省、市、縣或鄉、鎮、區所設立之職業介紹機關
    屬之。
二、私設職業介紹所:工會、農會、商會、漁業、海員工會、同業公會、
    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組織之團體設立之職業介紹所屬之。
前項職業介紹機關,對於求職者,不得收取介紹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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