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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
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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