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理機關應定期抽查、考核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視覺障礙者就業 基金管理委員會亦得不定期成立查訪小組,前往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 府、民間單位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向考核機關提出具體說明; 未依期限說明或說明未獲同意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核 定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