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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10
十、受理機關應定期抽查、考核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視覺障礙者就業
    基金管理委員會亦得不定期成立查訪小組,前往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
    府、民間單位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向考核機關提出具體說明;
    未依期限說明或說明未獲同意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核
    定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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