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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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正收費標準應限於經核定者,是於第一項第一款酌件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及因應訓練課程多元化及精緻化之發展,是修正第一項
第三款,提高補助額度為三年七萬元。
-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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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產業發展趨勢,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人工智慧、淨零碳排等新興科技帶來之
企業轉型所需技能需求,鼓勵在職勞工提升所需知識及職能,甚或是跨領域學習
第二專長,促使政府須提供更多資源協助在職勞工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故為落實
推動政府激勵在職勞工提升個人自主學習之政策方向,乃調整補助額度,爰修正
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