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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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修正。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協助形成國民政
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政黨以推薦候選人
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非第三條所指非營利團體,爰比照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排除政治團體,修正第三項臨時工作津貼之用人單位不包含政治團體之規定。
-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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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第一項文字。
-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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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政黨法明定政黨以健全政黨政治,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
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屬性與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所定政治團體相近
,與本辦法協助失業者投入一般職場之意旨有別,爰增列排除政黨為本辦法用人
單位之定義範圍。
-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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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審查並核定用人單位臨時工作計畫,酌修第三項文
字。
二、扣繳義務人指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
的人,爰第四項增訂「所得稅」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