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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主席得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主席
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之。評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
之委員外,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