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
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
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
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送交
保險人憑辦。
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一、考量被保險人最為了解自己個人資料,其於個人資料變更時有通知投保單位之協
    力義務,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
    定明被保險人向投保單位通知之義務。
二、為即時掌握被保險人正確資料,爰將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定明投保單
    位於其所屬被保險人姓名等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時,應即檢附相關資料通知保
    險人。
三、為維護被保險人資料之正確性,如被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
    保單位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者,經查明相關機關登記資料
    (例如:戶政資料)有變更紀錄,保險人得依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爰增訂第三
    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