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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0 條
前條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其
勞動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依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準則,訂定書面之定期契約。但中小企業人力協助進用人員,
由申請工作計畫之中小企業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特定性定期契約及就業
保險法之規定。
前項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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