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督導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需接受本會指定督導之轄 區內就業服務中心 (站) 之督導。 (二) 本會職訓局得視實際需要,協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訪視 評估執行情形。如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 心之督導或查核不予配合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心推動就業服 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