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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以核定補助時就業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
十計算,補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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