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技術士證證照收費及解繳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10
十、技能檢定證照費收入之報繳:
    發證機關自行收納證照費收入,應依據國 (公) 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
    規定,由業務部門填寫進款日報表、票證使用登記簿,連同報核聯送
    會計部門及出納人員核對,並將款項解繳當地國 (公) 庫代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