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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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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定期提供因關廠歇業而導致重大勞資爭議事業單
    位之負責人名單給財政部,由財政部證管會對負責人所投資之國內其
    他相關事業,於申請上市、上櫃之審查時,從嚴審查其負責人的誠信
    問題,情節重大者,得不准其上市、上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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