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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聯訓計畫如有變更
    時,並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
    計畫內容,專案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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