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補助標準: (一) 輔導團所執行之輔導服務、到場諮詢及撰寫報告等費用,皆由本局 依規定支給。 (二) 受輔導單位如經輔導委員同意需補助相關費用者,其補助標準參照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 (院) 要點 (附件六) 辦理 ,另受輔導單位應分攤一定比例經費。至未符該要點之經費支出, 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由受輔導個案自行籌措經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