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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
十、經費:
 (一) 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或相關經費負擔。
 (二) 各單位全年度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依實際僱用專業輔導員酬勞標準
      及人數,分季於每季開始 10 日內 (即 1  月、4 月、7 月、10
      月等 10 日前) 填寫經費需求表,並掣據向本局申請撥付。
 (三) 公立職訓機構應分別於每季結束 5  日內 (即 4  月、7 月、10
      月、隔年 1  月) 前將薪資印領清冊及健保、勞保保險費投保單位
      負擔部分等原始憑證函送本局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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