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財務處理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設備項目、規格及數量透過政府指定
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辦理採購,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核備;如
所需項目未能自該系統取得者,則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項採
購。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
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
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機具
設備明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四) 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補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