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其他應辦事項與注意事項
一、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者,
取消及停止經費補助。
二、承辦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以書面方式報本局
核備,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結算各項經費支出及經費核銷,應按辦理件度經費核銷,最遲
應於各該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明
細表、執行成果報告書及領據等資料至局,以便辦理請款及經
費核銷事宜。
四、計畫結束後,編製結案成果報告 (實錄) 及效益評估報告,彙
整活動內容成果及建議事項 (10份) ,並提供結案報告磁片檔
案 (送本局) ,俾利本局參考運用 (資料建檔、分析等) 。
五、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