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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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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 
    推行本項工作績優單位及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或函請有關權責單位,依權責議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