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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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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署人員之專家、學者,
    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定明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之依據及資格,餘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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