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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10 條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
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
、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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