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雇主之資格與職責:
一、雇主之資格:
(一) 符合申請對象之資格規定者。
(二)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一年內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三)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項目
,係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助辦法、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
災民獎勵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
。
(四)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五) 雇主如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應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足額
進用者。
二、雇主之職責:
(一) 為身心障礙者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 視身心障礙員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