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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0 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正,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