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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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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登錄成績並檢還報檢人員名冊: 
 (一) 測驗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驗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 術科測驗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
      費」註記並請詳實核對,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 術科測驗成績評定後十五天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驗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正本各一份函送勞工局(處)結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