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登錄成績並檢還報檢人員名冊: (一) 測驗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驗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 術科測驗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 費」註記並請詳實核對,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 術科測驗成績評定後十五天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驗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正本各一份函送勞工局(處)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