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輔導與評鑑: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輔導委員成立輔導團,按季前往執行單位訪視瞭解
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並作成紀錄,
供執行單位參考改進。
(二) 執行單位應配合輔導委員之輔導訪視,依照輔導委員所提之意見改
善,並應彙整輔導委員訪視紀錄,簽陳單位主管核閱。
(三) 主辦單位依據「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案單位業務評鑑計畫
」每年十月底前辦妥評鑑,經評鑑結果為甲等者將獲頒獎狀並得於
下年度免接受評鑑,繼續辦理;評鑑乙等者得於下年度繼續辦理;
評鑑丙等者於限期內經輔導改善者得繼續辦理;評鑑丁等者停止辦
理本計畫,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