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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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
    表或支出分攤表及相關照片送本局,經本局審查確定接受補助單位確
    依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
    應全數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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