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不定期不預告訪查考核。 (一) 經查核發現訓練單位辦理品質不良者,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複查; 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得即終止委託或補助,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 申請一至五年。 (二) 訓練單位如有不實申領,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 除依法追訴外,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