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要點之執行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應接受其轄區所在本署 所屬分署(就業中心)之督導。 (二)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評估執行 情形。 (三)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為督導、查核或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所採 行之相關措施,接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者,得終止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所屬分署派員實地考核評鑑合格且績效 與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檢送各項報表及經費核銷作業 者,下年度得優先核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