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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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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二)
      ,辦理結案及核銷;十二月執行完成之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辦理完峻。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收支清單(如附件三)、
      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四)及支用單據等,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所轄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後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
      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
      諮詢之條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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