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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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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團體經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有虛報、浮報等事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補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