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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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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視情節輕重決定
      是否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