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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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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提出變更計畫
      向本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主
      動函報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等均
      請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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