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提出變更計畫 向本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主 動函報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等均 請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