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點次變更。 【附件四修正說明】 一、配合點次變更修正 二、為使校園徵才活動能更符合學生就業需求,爰增訂需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