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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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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成績:
    競賽成績除作申辦單位對優勝選手表揚之依據外,並應將及格人員繕
    冊函送職訓局,由該局頒發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於三年內參加同職
    類丙級技能檢定時,得免試術科測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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