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各單位借用期間,由保管單位視借用單位受測人數決定之,期間以一
    年為原則。
    借用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延長借用之申請,由保管單位審
    核是否延長借用期間,延長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遇例假日順延)將借用器
    材送還保管單位,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