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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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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召開會議審查,如有需要得要求提案單位派
    員出席說明,提案單位應予配合。
二、審查結果
(一)一律於審查後正式行文通知。
(二)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建議修改;未通過之計
      畫,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保留提案文件(含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
      存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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