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署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 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